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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是唯一住房,法院也可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路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
1、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拍卖担保人的住房,用于偿还债务。 2、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担保人拒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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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只限于查封。这样的执行物基本上是动不了的,即使查封了也不影响其居住,变现或将产权执行给申请人基本上是泡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共有产权房可以强制执行。共同拥有的房产,而且两人名下只有这个房产,可以执行。首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的份额,获得房屋所有人对未获得的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或者拍卖房屋,当时人会重新买房。如果非债务人一方只有这里的居所,则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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