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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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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允许的,特别是针对国家商标评审委或国家专利评审委的行政诉讼,原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现在知识产权法院是允许的。其他法院,经过法院许可,也是可以的,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在公民口头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当然要对委托进行核实。如果该公民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如行政拘留),被告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例如看守所),拒绝配合法院的核实,导致法院无法正常核实的,则法院直接认为委托成立
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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