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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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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要根据恶意透支的金额分别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下,追究民事责任。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侦查阶段公安局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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