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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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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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