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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不满三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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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栽培的管制。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例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自己擅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认真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草毒品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品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栽培机构必须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复印公安部,麻醉药品原植物年度栽培计划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执行,栽培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的双曲馀弦值。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咖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2、经公安机关处理栽培是指行为者在公安机关受到治安处罚或强制清除后,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必须以犯罪论处。再次栽培的数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累计以前进行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3、抵抗清除是指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者,采取暴力、暴力威胁、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清除毒品的行为,采用轻微的抵抗行为,软磨硬泡、语言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清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方式,不应采用本罪论。采用暴力抵抗清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碍公务的行为,采用暴力、恐吓等其他抵抗方法抵抗清除,违反妨碍公务的罪行,违反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罪行,是刑法理论上的相关人员,从重罪中断,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罪行处罚使用暴力杀人受重伤的,应该数罪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栽培,无论其目的是利益还是个人享受,都构成了成本罪。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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