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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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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总公司授权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法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在法人成立的同时即产生。但法人要作为某个特定合同的合格主体,还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 (1)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经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光有主体资格还不够,还必须有主体权利。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签订施工合同的,如果分公司没有权利签订施工合同的话,在这个时候也可以由公司代分公司来进行签订,但是合作的一方也是和分公司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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