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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一般认定是强奸罪。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精神正常的妇女来说,在遇到性侵犯时,通过肢体...
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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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2、除上述问题以外,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情形还包括: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犯罪的最关键环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针对此类似案件情形的办案原则,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因此,在本案中,若确实在本人愿意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精神病人包括正在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由于其已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经不存在意志,这时对之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妇女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还存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除非使用了强奸罪的强制手段,否则不能以强奸罪定罪科刑。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明知妇女属精神病人或程度严重的呆傻妇女并利用这种条件进行奸污的才能以强奸论。但对于原本不知情,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期间认识到的,仍以强奸罪论处,但这应属于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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