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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的处理办法: 1、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2、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或合同相关条款予以确认; 3、...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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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预约合同,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 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本约为准。若未签订本约,但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了本约主要义务的,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本约。 但是,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若预约合同未约定本约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成立本约。
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的处理办法: 1、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2、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或合同相关条款予以确认; 3、前述方法均不可行时,当事人可以参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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