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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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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两诉合并审理: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与自诉的诉讼规则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说法;(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第2项规定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反诉,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妨害清算罪定性【判决时间】200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从1995年起担任集体企业(法人)某一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1日裁定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某一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一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一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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