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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3、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4、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在当代社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可能认为自己的权力比较淡薄,如果发生一些和政府相违背的事项的时候,不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确实是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国家是存在着行政诉讼的,不管是政府工作人员也好,都需要面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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