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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有两种: ①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两种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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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违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4种是限制竞争行为,7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和商业诽谤。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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