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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你和法官直接沟通,姓名权侵权具体怎么回事,你是...
一般来说不报警,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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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已存在未经本人允许而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已具备侵害姓名权的客观要件,但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探讨。 侵害姓名权行为是否把主观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客观行为违法,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问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该种观点又分为两派主张,一派认为限于故意或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派认为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此种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不仅限于故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其理由是,为了体现对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法律应顺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种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首先,它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针对危险场合,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责任。而侵害姓名权并非危险场合,因而不必采用无过错责任。其次,无过错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未规定者不得适用,法律未特殊规定此种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自然不得适用。仅限于故意的主张显然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此种侵权行为没有特殊理由提高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过错的程度。诚然,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观上常常表现为故意,但不能据此排除过失的过错形式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3.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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