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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
距离多少呢?你没啥,参考下面的规定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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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我们看到的市区输送高压是11KV-22KV的电压,他的触电安全距离是3米,但在楼房间就要在5米以上,因为人们的一些生活活动会造成触电危险,如用金属管、木杆、竹竿等晾晒衣服时就容易发生触电危险。11KV的电磁辐射安全距离应在15米以上;2、市区超高压输送线路一般都在55KV-550KV,这样的高压一般要用铁塔架高输送,其触电距离要保持在10米以上,雨天或湿度较大的天气是更要远些,这样的高压有很强的电磁辐射危害,居住房应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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