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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
车辆逃逸事故认定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行为表现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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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车,逃避酒精检测,事后接受处理。如果事故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离开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几个小时以后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酒后驾车,可认定其逃避对其饮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即可确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报案后逃逸。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及时报案,但报案后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现场隐姓埋名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没有离开现场,但是隐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后经查获归案或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现场隐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虽然人车均在现场,但驾驶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 4、冒名顶替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找人冒名顶替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无论真正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在现场还是不在现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构成犯罪,则冒名顶替者涉嫌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逃逸者不构成犯罪,对冒名顶替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其“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5、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没有接触,事故与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驾车离开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有关,就应当认定其驾驶的车辆为事故车辆,认定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应否承担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在多数情况下是为自己逃逸寻找借口。 6、驾(弃)车逃离过程中送伤者上医院。发生事故以后,事故车辆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期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然后继续逃逸,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有可能是肇事逃逸。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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