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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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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其父母或父母一方须持有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及务工证明(以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
外省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向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外省市借读学生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在民办(转制)学校就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公办中小学外省市(含港、澳、台)学生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借读费500元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居住证明;(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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