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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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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它的权源,是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持有无涉;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票据抗辩条件有哪些:1。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提出这种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果票据应记录的内容不足;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录的事项(如支付附有条件,记录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票据权有缺陷(如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根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果票据没有到期,付款地点不一致。③为票据所载权消灭或失效而进行的抗辩。如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权等。④票据权保全程序不足的抗辩。如果应该作为拒绝证书而不作为等。⑤票据上有伪造、改变情况的抗辩。二、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票据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已经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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