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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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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不服药监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药监局行政处罚时限是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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