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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质量事故。 属于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形为:因为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在十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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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通常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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