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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
涉嫌非法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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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和其他矿区具有重要价值他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本单位处以罚款,对本节各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的具体矿种。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的。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或者伴生矿产资源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开采矿资源的规定产资源。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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