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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1、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2、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一等功退伍后,部队将按相应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支付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退休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一等功的,增发15项%一次性退休金。而且士兵退伍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务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相关知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服用6个月以下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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