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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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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公路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因此,在未经统一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剪彩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如发生此类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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