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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日噪声扰民标准为: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昼间超过70分贝;工业区昼间超过6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昼间超过6...
白天噪音扰民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扰民的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白天噪音扰民也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的,扰民并不一定要在一个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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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哪类噪音,工厂噪音,建筑噪音还是其它不同噪音有不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你的居住环境属于1类噪声标准,即境噪声标准值如下: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你可以申请环保监测部门进行环境噪声鉴定,如果超过标准,既可以主张行政查处,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判令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具体是哪类噪音,工厂噪音,建筑噪音还是其它不同噪音有不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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