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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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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一般不能参加投标。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属于分支机构,一般无法获得重要的资质进行投标。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吸收合并后,可以使用以前的业绩和资格进行投标。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取消,合并方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因此资格和业绩不会对未来的投标造成障碍。吸收合并后,可使用合并业绩投标吸收合并,或合并,是指合并方(或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合并方(或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取消合并方(或买方)法人资格、合并方(或买方)原资产、负债,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买方)资产、负债。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不能采用分公司业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是有严格区分的,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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