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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负责。 一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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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度如下:一、出资。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10万元,不能分期缴纳。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独资信息。第三,财务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合,适用揭露法人面纱的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本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五,数量限制。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几项是对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又称消极资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和保证公司负责人的素质,使之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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