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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夫妻去世遗产分配问题有如下回答婚后给你买的商品房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前一套商品房属于遗产范围.其它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要...
可以继承女方共同财产的那部分份额。现在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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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另一半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商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丧命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务承受连带职责。
一、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常见问题: 1、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2、企业财产权益问题;3、以共同财产投资的收益; 4、对外债务问题; 5、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约定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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