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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于2017年11月发布,规定:军队实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直接引进与现役军人转变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聘制...
1、在非领导指挥、技术专业性强的岗位上,可以实施士官转变文职人员。2、完善保险政策,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文职人员参保硬性措施,构建以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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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士兵服役条例》第六条,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条件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一般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本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接收的军转(军休)干部及批准随同迁入的人员。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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