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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2021-12-09
承担法律责任,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相关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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