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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
欺骗他人吸毒的罪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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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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