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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发和后续下发的文件大多不署名单位,或无单位公章,不标注下发日期,甚至口头传达(跟下发文件规定明显不符合,不给出明确文件。真出问 题你就拿...
已下发和后续下发的文件大多不署名单位,或无单位公章,不标注下发日期,甚至口头传达(跟下发文件规定明显不符合,不给出明确文件。真出问题你就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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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无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合适; 2、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合适; 三、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如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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