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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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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了四年合同,2004.8到2008.8,我与2006年5月辞职,公司让我陪违约金,公司扣了我档案和社会关系,至今未给,直至最近听说违约金里的保密费是不合理的,我现在想2007.5月申请劳动仲裁,行吗,超过时效了吗 还有合同上规定一星期工作40个小时,我们星期六属于正常上班,不上算旷工,这符合劳动法马,而且也没加班费,我要申请仲裁把这几项都写行吗 1、不符合劳动法; 2、只要你认为没有道理的都可以写; 3、是否支持不收影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是一种不平等的协议,在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调度。正如本条,是意在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的决定权。“未按时到岗。甲方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此条亦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旷工以致被解除合同,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签字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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