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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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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依照受伤害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详见于由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3.11发布、2002.12.01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一、伤残鉴定的时间因0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受害人,其伤残鉴定的时间为住院治疗终结后,这也是法定的最佳鉴定时间。依照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时机也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特殊情况下,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并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综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治疗终结。二、伤残鉴定的机构与鉴定人伤残鉴定机构是法定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并且由有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担任机构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或是其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将不会被法庭认可。因此,选择良好的鉴定机构尽可能的使得鉴定结论对自身有利,是受害人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三、伤残鉴定内容伤残鉴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好几个大类,主要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残、头面部损伤致残、脊柱损伤致残、颈部损伤致残、胸部损伤致残、腹部损伤致残、盆部损伤致残、会阴部损伤致残、肢体损伤致残、皮肤损伤致残等。四、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由伤残评定人根据检验、化验结果,按照法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并结合自身专门知识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伤残等级一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五、伤残鉴定结论伤残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作为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效力。鉴定结论在法庭上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方可作为证据成为判决案件的根据。一般来说,鉴定完毕后,鉴定机构需要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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