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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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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二)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7)葬礼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满16岁但没有劳动力的,养育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根据证明书支付。(十)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证书支付。(十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的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下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助危险患者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的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料或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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