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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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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三)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部分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认罪或者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 (四)其他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综上所述,虽然说刑事的案件总是涉及到的是在社会上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因为也想别的诉讼一样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也愿意直接认罪的话,诉讼法庭就没有必要再浪费资源去完成所有的繁琐步骤而直接进入到简易的程序完成审判。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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