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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双方明确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按约定。二、无明确约定,按公司加班工资制度或集体合同。三、以上两项都不存在,按照员工所在岗位下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为基数。你所指的70%,应该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三项。但上述规定仅确定基数,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应当按如下方式计算:1、平时加班,基数*150%*加班时间2、双休日加班,基数*200%*加班时间(如果调休,则无须支付)3、法定假加班,基数*300*加班时间。如果你公司按上述规定操作,则没有问题。
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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