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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前交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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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前交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在交房前交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自己缴纳维修资金按以下步骤办理:(1)从开发企业处领取一张带有条型码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并仔细核对产权人姓名、面积、房款及房号;(2)按照通知书上指定时间,持此通知书到北京市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3)现金交款的由银行当时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支票交款的等资金到达银行到账户后,由银行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企业代办并交款的办理步骤:(1)代办企业在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审核—项目登记—楼盘造册—分户清册审核—打印交款通知书;(2)代办企业持交款通知书及支票到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等资金到达银行账户后,由银行按户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3)开发企业按京建物[2005]691号文的有关规定,15日内向为业主出具由银行按户出具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业主如未及时收到专用收据,可向市区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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