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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
河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1)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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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我省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如下: (1)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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