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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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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按照审计署1号令《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期限一般为实施审计结束后的6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60日,要尽量提高效率)。但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所以60日不包含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10日。按照6号令并结合《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你先和审计部门交涉,若行不通。依法起诉维权!
1、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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