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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一、后靠移民修田造地、低产田改造、兴修水利,发展林果和发展水产养殖等;二、外迁移民在安置区的生产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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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出朝阳市的非农业移民的安置费由前期的2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 (2)前期就地变非的移民,这次随家庭其他成员迁出的,在前期已获得10000元/人安置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安置费3000元/人。留在原地不走的不增加安置费。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且尚未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村民小组,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再次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应在尊重历史和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时,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日期经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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