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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协商解决不了,建议起诉处理,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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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小孩不愿意走的话,可以考虑变更: 1、抚养权变更,原来抚养孩子一方不愿意交出小孩给另一方。 2、另一方可以凭变更抚养权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生效的判决书, 找到法院执行局去做一方的工作,把孩子送到另一方手中。 3、一方还是不把孩子送给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给与一方刑事处罚。 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无权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因此,如果男方没有上述情形,而且你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话,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法院有可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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