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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和城镇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022-07-29
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对《司法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在理论上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而设定,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来计算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并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而,《司法解释》第25条、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是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职业)、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的。而在2004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践中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是未统一的,多数的认识还认为是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直到今天,刑事案件中对该两种赔偿金的认识还是认为具有精神抚慰金性质,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主张该两种赔偿金的多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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