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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死亡证明的用途有哪些呢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领取葬津贴; 5、病故本人有农保,领取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领取荣民退辅丧葬补助费; 10、定期存款除户后,解约提款; 11、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办理。
死亡证明的开具,有下面四种情况: 1、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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