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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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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上应当亲自出庭作证,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对方询问证人的权利,有助于查明真相。但如果证人不出庭的原因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极其特殊的情形,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作证还原案件真相。相对公平的方式是视听传输技术,即在庭审现场,经合议庭批准,视频作证,因为也可以当场接受对方的询问。证人不愿出庭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所以,在选择遗嘱见证人见证时,应该选择那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德高望重的人,避免遗嘱发生纠纷后,可以向见证人求助,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见证人不等于证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不具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性质。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说明看到的、听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况。
根据《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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