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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索赔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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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肇事者必须先垫付医疗费用。交通警察认定事故责任后,损失一方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审理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公司和对方按照判决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找肇事者本人,肇事者要不是车主,还可以追加车主为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如果肇事车是单位的车也可以把单位列为被告,而这些主体会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中有明确说明;因此,发生事故要索赔的话,可以找事故认定书中的主体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了,那么可以起诉处理。除了事故认定书里列出的主体外,其他主体都不是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但不能排除其他主体会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被电动车撞伤后的具体赔偿事宜应当依据事故认定责任书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关于车祸后如何赔偿问题: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的计费期限一样,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对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而言的。如果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赔偿地域标准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4.赔偿的年度标准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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