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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认可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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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经代理人追认,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合同将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对代理人无效。
没有代理权,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代理人事后认可合同,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不认可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应承担合同责任。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的,委托人应该付款 尽管在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认新的委托代购合同,认可其效力。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正常市场秩序等因素考虑,法律规定了,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时候,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只要相对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与法人代表关系等,新委托代购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在付款后,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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