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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2周岁以内的孩子,会倾向于判给女方,但也不是绝对的。 2-10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是平等争夺抚养权的。 法官会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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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 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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