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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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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法办理公证。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也就当事人随时可能死亡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口头订立遗嘱。并且如果脱离危险,当事人需要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无效。没有脱离危险,也就意味着遗嘱人死了,更没办法公证了。
口头遗嘱公证应当到公证处办理,遗嘱人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作出书面受理登记,必须提交遗嘱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本人身份。遗嘱涉及财产处分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明。
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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