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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具体的小程序有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开庭前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纪律;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裁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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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4、进行庭审调查。5、进行庭审辩论。6、进行评议与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具体的小程序有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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