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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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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户籍转移的原因,户籍转移所需的资料的回答当然也不同。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上。(一)婚姻转移、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转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许可证(二)大学入学或毕业的,持有入学通知书或报告书(三)公务员录用、职务转移、持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录用或调动证明书(四)入伍、退役的,持有入伍通知书或恢复设置证明书(五)购买住宅的,持有房地产证明书、住宅证明书(六)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师,持有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育通知书(七)收养或解除收养孩子的,持有收养证明书或解除收养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
迁户口需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迁入地的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一、准迁证办理,去落户地公安分局,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持本人身份证到国土局打《无房产查询证明》2、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已婚的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当时开具两份的,其中一份交到人力资源,另一份公安局需要)。若有再婚或离异的需相关证件。3、调动通知一份、入户信息卡。4、落户地房产人的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还有同意落户声明书(亲友本人一般无需去)。此步办完后,分局给您的有:准迁证、一个密封的档案袋(后面要交给落户派出所,自己不能打开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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