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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已经交付给对方,车辆实际控制人属于对方,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原车主对于车辆没有相关利益,故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控制人承担责任。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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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购买车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的标的物(车辆)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车主不再承担责任,保障了现实生活中车辆已交易但未过户的出让人合法权利。
一是,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到车管所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原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车辆虽然在手续没有完成过户,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和车辆的转让款已经完成了转移,受让方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由受让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可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担责,与是否过户无关,只与使用人有关联。
卖车没过户出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受让人负责。如果车辆已经完成交付,原车主如果不能再使用这辆汽车,也不能从这辆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那么原车主就不需要承担后续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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