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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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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在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在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收取的额外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教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此外,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从事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大类别分别核算废旧物资,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一记录废旧物资的采购、销售和储存情况,并附上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土地转让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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